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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報小秘書》強制遷離

更新日期:2010/01/11 04:11

為了保障公寓大樓的居住品質以及安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有所謂的「惡鄰條款」,即是在住戶不繳納管理費、佔用公共空間、妨害建築物正常使用、破壞建物主結構、違反法令或規約者,都能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將其強制遷離。

 

此一條款即被稱為「惡鄰條款」,而在本案例中,吳女開瓦斯自殺可能會引起氣爆危險,已涉及公共危險罪,依此條例規定可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將其強制遷離,以維護大樓社區的安全。 (記者林良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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