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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東將自有房屋無償供公司使用 仍應計算租賃收入納稅

更新日期:2010/02/04 09:23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00204 09:23:23)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南投縣分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陳君電話詢問,公司股東將其名下房屋無償供公司作為辦公室使用,是否需要課稅?

 

該分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本案公司股東將其所有之房屋無償借給公司使用,雖屬無償,但因係供營業使用,仍應由稽徵機關核定租賃收入。

 

訊息來源:中區國稅局南投縣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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