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買公設保留地抵繳遺贈稅99年1月15日起設限
2010/03/15 10:25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00315 10:24:34)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自99年1月13日修正公布後,於同年1月15日起生效,明定以遺產中或受贈財產中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贈與)稅者,除繼承原因取得外,均須按該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價值占全部遺產總額或受贈財產總額比例計算抵繳限額,不能再全額抵繳稅款。
該所指出,此次修正公共設施保留地限額抵稅之規定,主要係配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4項已於98年1月21日修正規定申請實物抵繳之課徵標的物如屬不易變價或保管或抵繳日時價低落者採限額抵繳,則屬不易變價且免徵遺產(贈與)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更應予合理限制;同時亦鑑於以往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價值係按公告現值計算,遠高於該土地之市價,為避免有心人士藉低價買進公共設施保留地用以抵繳高額遺產(贈與)稅之投機行為,故修正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抵繳限額,須按該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價值占全部遺產總額或受贈財產總額比例計算,其計算公式如下:公共設施保留地得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之限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計算之應納遺產稅額或贈與稅額×(申請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全部遺產總額或受贈財產總額)該所舉例說明,假設甲的遺產總額為8,000萬元,應納遺產稅為500萬元,甲的繼承人因無足夠現金繳稅,申請以甲遺產中公告現值800萬元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稅款,按新修正規定,該公設地最多僅可抵繳50萬元遺產稅(500×800÷8,000=50)。
該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為兼顧公共設施保留地原始持有者之權益,對於土地於都市計畫變更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前,已為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所有,或為被繼承人或贈與人之祖先或配偶所有因繼承或再轉繼承移轉予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所有者,仍可按土地公告現值全額抵繳,不受前述限額抵繳之規定。
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第1股 楊淑玲,電話:04-22612821分機108)
訊息來源: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