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包租公包租婆注意! 租金也要繳納印花稅
2010/05/11 18:03記者吳順永/台南報導
臺南市稅務局表示,房屋租賃契約雖非印花稅課徵範圍,但是收款人於房屋租賃契約附件「房租收付款明細欄」載明收款金額並蓋章或簽名以示收訖者,已具銀錢收據性質,收款人應於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
由於國稅局依承租人在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房屋租金支出時,所檢具之租金收據、或載有收款明細之租賃契約書,若查得未貼用印花時,會通報所轄稽徵機關,如經查獲有未貼用或貼用不足印花稅票之應稅憑證,除補貼印花稅票外,須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
市稅務局特別呼籲房東,於收取租金或開立收據時,記得貼用印花稅票,以免受罰,但如果是收取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等),則只要在契約書或收據上註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即可免貼印花稅票。